第九条
有效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
(六)损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七)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八)其他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有义务提醒、劝告装修人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保温、防水、管道等物业共用部位损坏的,装修人、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和赔偿。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