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