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