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