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指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