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