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要求等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