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推行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醒目节俭消费标志,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刀叉等餐具。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