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源头减量第三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