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设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空间信息,并实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空间管理信息收集、录入、管理等工作。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