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