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要求地下连通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地下连通工程的审批手续与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相关规划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和实施建设主体等内容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