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