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