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法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位置、规划用途、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或者竖向高程)、建筑退让、公建配套、出入口和互连互通方式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