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主要建(构)筑物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