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