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