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减,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