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