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重要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国家、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科学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