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六十一条有效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统筹,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和使用评估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