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和国际科技合作布局,聚焦重点领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面向全球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建设国际开放创新平台,打造国际合作科技园区,开展离岸创新孵化。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独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和技术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并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者分支机构。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举办高水平国际创新活动,鼓励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跨境成果转化服务,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进口和成熟创新产品出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