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创新合作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支持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建设,探索创新平台合作、产业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园区协作联动、应用场景拓展等,加强跨区域创新协同,促进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