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布局组建功能母基金,引导推动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加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投资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产业引导母基金的管理运作机制,根据项目特定需要探索拨款与投资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方式。

鼓励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运营机构在本市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投资子基金,对重点产业领域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实施投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