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京都市圈协同创新,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统筹龙头带动和各扬所长,统筹硬件联通和机制协同,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强化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协同创新创业生态,构建开放型、网络型、融合型区域协同创新体系,联合打造创新都市圈和科创共同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