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重要创新链、产业链安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