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科学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