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围绕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企业建设工程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教资源与产业创新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