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扩大选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经费,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