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本市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