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机制和人才考核退出机制。

充分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潜能与活力,强化科技计划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互认,保障科技人才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

优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间接费用全部纳入绩效考核安排,强化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激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