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完善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创办企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引进和聘用企业科技人才。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人才交流合作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