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以国家战略和地方产业需要为导向,制定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建立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引进和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