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面向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面向产业需要优化学科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结合本市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有关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支持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