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设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