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