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全周期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发展、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培育科技型企业集群。推动构建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