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有关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