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先进技术与创新产品市场化推广示范、综合集成创新的重大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