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重点产业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和其他类创新产品纳入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