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实验室、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等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