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