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本市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体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科技人员联合企业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产业需要,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