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引导面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建立科学技术预测和评估制度,预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评估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水平。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探索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基础研究的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完善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