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