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