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