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本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