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林长制考核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