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明确人员落实湿地巡护责任。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