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四十条有效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取土、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